逗莎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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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蛊始末分析(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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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卫氏集团”

有这样一种观点,认为巫蛊案是武帝为了打击卫氏集团更换太子而授意他人发动的,之前花了不少的篇幅解释了武帝没有更换太子的意图,现在我想讲一讲“打击卫氏集团”这个论点,并且就刘彻、卫青和霍去病三者之间的关系做一点分析。

我这里引用一篇论文《论西汉外戚政治的演变》,其中提出了这样一个观点:

卫氏集团是西汉外戚政治集团化的初始阶段,是“被外戚集团化”的军事集团。

换句话说,卫青和霍去病并没有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外戚集团”,只是因为他们作为将军,带着自己的下属们在对匈作战中相继崛起,最终形成了一个活跃于武帝时期的军事集团,按《汉书·卫青霍去病传》记载:卫青“其裨将及校尉侯者九人,为特将者十五人”,霍去病“其校尉吏有功侯者六人,为将军者二人。”但是实际上的从属关系并不密切,虽然可能也有一点政治倾向(苏建提议卫青招贤纳士),但由于卫霍二人都谨守人臣之道,并无结党营私之举,所以这个所谓军事集团实际上也是非常松散的,既没有互相保举,也没有彼此扶持,称不上什么真正意义上的政治团体。

至于“扬霍抑卫”的说法,主要根据《史记·卫将军骠骑列传》中“定令,令骠骑将军秩禄与大将军等。自是之后,大将军青日退,而骠骑日益贵。举大将军故人门下多去事骠骑,辄得官爵,唯任安不肯。”这一段记录。但实际上,虽然秩禄相等,但是大司马大将军仍是当时的中朝首领,《汉书·刘辅传》注引孟康曰:“中朝,内朝也。大司马、左右前后将军、侍中、常侍、散骑、诸吏为中朝;丞相一下至六百石为外朝也。”这也可以从武帝命霍光为大司马大将军辅佐幼帝的遗诏看得出来,由于自卫霍去后,这两个职位一直空缺,因此霍光接任时继承地应是卫青时期的职权,如果大司马大将军品级不够,霍光是无法凭借这个职务跻身权臣之位的(当然有加录尚书事的因素在内)。尽管史书并未记载卫青加官大司马后的事迹,但时从霍光以此辅佐昭帝来看,大将军一职不可能只负责领兵出征,不过问政事,否则以霍光三十年内侍并无一丝军功的身份,他根本无法胜任这一职务,更不可能成为“汉之周公”。

而且“抬霍抑卫”也没有什么实际上的意义,因为卫霍一体,他们都是作为朝臣为宫中的皇后太子提供可靠的外家,就算霍去病真的在权势上压过了卫青,他也仍旧要支持太子,而且历史上请封三王的行动也的确是霍去病领头发起的。武帝如果真的有打压卫氏的想法,他就应该换一个外姓人来扶持,但一直到卫青去世前,朝廷上都没有再崛起一位新兴的军事将领。李广利也只是在卫青去世两年后才被任命为将军,并且至始至终,他的军事指挥权都未曾达到卫青霍去病那样可以统帅诸军的程度。

说到这里,有必要再提一下卫青的三个儿子,他们因父功封侯,之后又接连失侯,这也通常被解释为武帝对卫家的打压之举,但细究起来,却很难谈得上故意为之。

按《汉书·外戚恩泽侯列表》:

宜春侯伉,五年四月丁未以青功封,元鼎元年坐矫制不害免,太初元年嗣侯,五年阑入宫,完为城旦。

阴安侯不疑,四月丁未以青功封,十二年,元鼎五年,坐酎金免。

发干侯登,四月丁未以青功封,坐酎金免。

 

这里卫不疑和卫登都是元鼎五年坐酎金免,详情见《汉书·食货志》:

 

明年,南粤反,西羌侵边。……车骑马乏,县官钱少,买马难得,乃著令,令封君以下至三百石吏以上差出牡马天下亭,亭有畜字马,岁课息。

齐相卜式上书,愿父子死南粤。天子下诏襃扬,赐爵关内侯,黄金四十斤,田十顷。布告天下,天下莫应。列侯以百数,皆莫求从军。至饮酎,少府省金,而列侯坐酎金失侯者百余人。

 

据统计,武帝借酎金成色不足一事共削去106位列侯爵位,几乎把当时朝廷列侯一扫而空(只有少数列侯得以避免,卫青本人就在其中),目的是为了是为了缓解当时因战争开支过大而导致的财政困境。因此,卫不疑和卫登的失侯并不存在刻意打压,此后由于二人未能积累功绩,也就不存在复侯。

 

有意思的地方在于卫伉于元鼎元年因矫制不害而失侯一事。

 

首先,是“矫制不害”这一罪名究竟为何。所谓矫制,据《汉书·汲黯传》引师古注:“矫,托也。託奉制诏而行之。”意即假托皇帝名义而下达制诏之命。 由汉代对矫制事件的定罪来看,其刑罚可分为三等。 

其一,矫制大害。《汉书·景武昭宣元成功臣表》引如淳注:“律,矫诏大害,要斩。”

其二,矫制害。《汉书·景武昭宣元成功臣表》载,浩侯王恢“坐使酒泉矫制害,当死,赎罪,免。”

其三,矫制不害。《汉书·外戚恩泽侯表》:“宜春侯亢,……元鼎元年,坐矫制不害,免。”宜春侯亢,因矫制不害而被免去侯位。可见,矫制不害不涉及死罪的判罚,其刑罚程度比前两项要轻得多。然而据汉初《二年律令》:“矫制,害者,弃市;不害,罚金四两。”这与卫伉最后失侯的结局形成了矛盾,有学者认为可以有两种解释,第一是武帝时期修改了律法,加重了“矫制不害”的惩罚;其二是为了抑制卫氏,故意打压,因此加重处罚。

我个人倾向于第一种,武帝时期修改了律法,将原本的“罚金四两”加重至“免爵”。之所以不认为是特地打压,原因在于前一年,也就是元狩六年四月武帝册封三王,彻底稳固了刘据的太子之位,同年九月,霍去病去世,这对于整个卫氏都是极其巨大的打击,在这样的背景下,武帝没有必要特地再打压卫氏力量,因为卫氏已经失去了一位栋梁支柱(霍去病的政治立场和自身利益都是与卫氏捆绑在一起的)。而且在卫伉失侯后的第二年,即元鼎二年,平阳公主的第二任丈夫汝阴侯夏侯颇坐法自杀,之后才有了那一段著名的故事:

 

长公主问:“列侯谁贤者?”左右皆言大将军。主笑曰:“此出吾家,常骑从我,柰何?”左右曰:“于今尊贵无比。”于是长公主风白皇后,皇后言之,上乃诏青尚平阳主。——《汉书·卫青霍去病传》

 

如果武帝有打压卫氏的想法,没有必要再下诏令卫青尚主。因为这俩人成为共轭姐夫之后,只会使刘氏与卫氏的捆绑程度加深,而不是削弱。另外,公主与第一任丈夫平阳侯所生之子曹襄,娶得正是卫子夫的长女卫长公主,而且曹襄本人也曾跟随卫青参加了漠北之战,最后卫长公主与曹襄之子曹宗(第六代平阳侯)也在征和二年“坐太子死”,由此可见,卫青尚主不仅加深了卫氏与刘氏之间的姻亲关系,还顺便加深了卫氏和曹氏之间的联系,实际上等于扩大了卫氏的影响力。(平阳侯家传自相国曹参,是西汉有名的长寿侯国,同时有着以武功进取的传统,第三代平阳侯曹奇为大将,与栾布击败了山东三国军队,为七国之乱的平定立下了汗马功劳)

除此之外,汉武帝之前的确命令廷尉张汤赵禹修订律令:

(赵禹)与张汤共定诸律令,作见知,吏传得相建司。用法益刻,盖自此始。——《史记·酷吏列传》

在修订律令的过程中,张汤、赵禹为纠正秦法“诛名而不察实”的弊端,援引《春秋》大义,在断罪量刑时强调“故”、“失”、“不见不知”等主观动机的区别。

《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春秋繁露·精华》

《春秋》之治狱,论心定罪。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盐铁论·刑德》

 

“矫制”作为臣子直接挑战君主无上权力的举动,在主观意志上有“大不敬”之嫌,在这样的司法理念下,被加重处罚也是可以想象的。这里有两个武帝时期矫制的案例:

 

“(汲黯)臣过河内,河内贫人伤水旱万余家,或父子相食,臣谨以便宜,持节发河内仓粟以振贫民。请归节,伏矫制辠。”上贤而释之,迁为荥阳令。——《汉书·汲黯传》

 

元鼎中,博士徐偃使行风俗。偃矫制,使胶东、鲁国鼓铸盐铁。还,奏事,徙为太常丞。御史大夫张汤劾偃矫制大害,法至死。——《汉书·终军传》

 

沈家本在《历代刑法考》中,以汲黯矫制与徐偃矫制两事为例,称:“汲黯之事,时张汤尚未用事,上贤而释之,最为平允。徐偃之事,并无大害,上已不究,而张汤以矫制大害科之,此之谓酷吏。”他认为,汲黯矫制,并未被武帝治罪,乃因张汤当时还未得势,无法左右案件的判决;而徐偃矫制,虽无大害,却被张汤施以矫制大害的科条,这只有酷吏才干得出来。这也说明,在张汤修订律令之后,对于“矫制”的判决比之前更加严重了。

此外,这里出现的“矫制大害”并不见于《二年律令》,此律系于吕后二年,据学者孙家洲推断,“矫制大害”条目很可能是汉文帝后期增设,目的是为了强化对“矫制”的防范与惩戒。在这样的前提下,我们可以推测,武帝时期将“矫制不害”的惩罚加重也是顺理成章,因为对于实际上能够做到“矫制”的高官贵戚来说,“罚金四两”是一个十分轻微的惩罚,很难起到现实意义上的惩戒作用,甚至有可能鼓励官吏在特殊情况下铤而走险,矫制行事(毕竟不是每次矫制都能带来良好的结局),而免爵则是比较沉重的处罚,可以加深官吏们对于天子诏令的敬畏之心。

虽然在之后的西汉历史中,如元帝时期仍有官员矫制不害,之后不仅免死甚至加官进爵的情况,但一来武帝时期的律法由于过于繁缛严酷而被后人批评,并在昭宣时代加以删减,二来元帝本身也反对“用刑太深”,因此在具体的裁决上,风格比武帝宽厚许多。因此二者不应该相提并论。

 

最后还有一个问题,卫伉究竟做了什么导致“矫制不害”。

 

制书,帝者制度之命也。其文曰制诏三公,赦令、赎令之属是也。刺史太守相劾奏,申下上迁,书文亦如之。——蔡邕《独断》

 

除赦令、赎令之外,制书作为制度之命,还关注到政治事务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它的制定和颁布,是国家最高层面从礼制、道德、法令等方面对人们的引导和规约,旨在通过汉制形成群体性的规范和影响。不仅如此,制书还有人事任命的作用:

 

刺史太守相劾奏,申下上迁,书文亦如之。其徵为九卿,若迁京师近宫,则言官具言姓名;其免若得罪无姓。——蔡邕《独断》

 

由于制书有着如此重要的作用和意义,因此能够“矫制”的往往拥有实权的高级官吏。但是卫伉并不是拥有实权的官吏,而且他虽然贵为列侯,但元鼎元年时仍然年纪轻轻,八年前封侯时,卫青推谢中提到“三子俱在襁褓”,虽然不可能是婴儿,但参考霍光辅佐仅有八岁的昭帝继位,仍在《汉书》中被形容为“受襁褓之托”,卫伉于元鼎元年也不可能超过十八岁,仍属少年。在没有表现出像霍去病那样的才干时,很难想象武帝会将如此重要的制书分派给卫伉,并且在他“矫制”的情况下,仍然没有出现严重后果。

在此,我有一个推测,或许可以解释这一切。

西汉制书中有一种特殊形式,以“制诏XX”开头,“制诏”后的称谓包括三公、太守、将军、诸侯王、太后等等,范围颇广。不过此类“制诏”并不是对任职者下命令;相反,其往往针对的是具体的某个人,而职务只是对此人的称谓而已。如:

制诏会稽太守:君厌承明之庐,劳侍从之事,怀故土,出为郡吏。会稽东接于海,南近诸越,北枕大江。间者,阔焉久不闻问,具以《春秋》对,毋以苏秦从横。——《汉书·严助传》

 

充国病,上赐书曰:“制诏后将军:闻苦脚胫、寒泄,将军年老加疾,一朝之变不可讳,朕甚忧之。今诏破羌将军诣屯所,为将军副,急因天时大利,吏士锐气,以十二月击先零羌。即疾剧,留屯毋行,独遣破羌、强弩将军。”——《汉书·赵充国传》

 

第一条是武帝制诏严助,其时严助的职务正为会稽太守。制诏内容实与太守职务并无关联,而是武帝因想念严助,故以制诏促其返回朝廷。第二条是宣帝制诏后将军赵充国,敦促其进军破羌。进军打仗虽为将军职责所在,但“制诏”的口吻则显然是针对赵充国个人的。而且可以看到这两份制书的语气都更加亲近平和,尤其是武帝制诏严助那份,更像是君臣间的私语对话。

参照这两个案例,卫伉当时很有可能是负责替武帝转达这样一份类似于私人信件的制书,因为性质偏私密,所以没有走正式的公文转发程序,而是命令卫伉这样的非公职人员承接,也因为是天子私信,其内容可能于政事牵扯不深,卫伉之后出于某种原因传达失误或者篡改制书,尽管行为上都属于“矫制”,但不会产生多么严重的后果,这才会有“矫制不害”的结果出现。只是由于毕竟触犯了律法,所以才被免爵以示惩戒。

(顺便多脑补一下,如果这个假设成立的话,卫伉最有可能还是替武帝给卫青送信,果然还是坑爹人设适合他,而且这个假设实在是太适合写同人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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